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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讨债: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 |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8 阅读:50次 |
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
一、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 优先债权涵盖了如下四个重要类别。 首先是税收,这个特别类型的债权与一般性质的债权存在显著区别。 其次是工资收入。当企业处于破产状态时,通过对整个破产财产分割顺序进行适当的调节,可以有效地将雇员承受的损失降至可接受的最低限度。在这种情况下,将雇员工资列为优先于所有其他债权人的赔偿对象,无疑是实现这种资产平衡效应的一种具体手段。 再次是破产程序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包含破产管理人员薪酬、讨债公司费、代理费、会计师、审计师的服务费用,以及相关的保险费用,还有就是破产财产的仓储和变现成本,最后还需要加上涉及的诉讼费用等等,但不能将所有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包含在内。除了上述三类外,还有一些其他性质的优先权需被特定提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二、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有规定吗 根据相关规定,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六个月。作为承包方,务必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主张并行使自己对建设工程价款所拥有的优先受偿权。这一期限从发包方应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算。若发包方未能支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或者该建设工程价款已经明确且已到达清偿期,承包方可与发包方协商决定以何种方式处置该工程,并就此种方式所得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 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债务的优先受偿权主要涵盖了以下四个类别:第一类便是税收债权,相较于常见的普通债权来说,其有其特别性;然后是员工工资债权,当公司面临破产之时,通过调整破产财产分配的次序,力图缩小员工所遭受的权益损害,从而确保工资债权能被列入优先遭到补偿的范畴之内;接下来是与破产程序相关的各项费用,诸如管理人的薪酬以及讨债公司诉讼费用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并不包括每个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所需负担的相关费用;最后一类则是其他特殊类型的优先权,这些责任都拥有在破产清算了结时获得优先受偿的有利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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