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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要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是什么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5-05-27 阅读:15
不履行到期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是什么

一、不履行到期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是什么

对于不履行到期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在连带责任保证的背景下,若债务人不能准时地对所欠的债务进行偿还,债权人将有权直接对保证人提出追索,并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起偿还债务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的明确规定,连带责任保证制度的设立,旨在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能有有效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直接向保证人提出追索。因此,若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便可依照此项法律条款,向保证人提出追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

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第五百七十八条明文规定,若当事人一方未能遵循合同义务或者将合同义务不符合合约条款进行履行,理应对此承担违约之责,具体涵盖后续履约、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如当事人已明确表示或者通过实际行动证明其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则另一方可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结束之前,要求其对违约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因此,不履行已到付息

日的债务将会引发的法律后果便是要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可能涉及的责任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后续履约、兑现补救举措以及赔偿相应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不履行到期债务有留置权吗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四百四十七条法律条文规定,在债务人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其已合法占据的债务人所属的动产予以保留,同时对于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倘若债权人确实合法地占有到了债务人的动产,且债务人因故不能按时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具备依法行使保留权的合法性依据和权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在连带责任保证下,债务人未如期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直接向保证人追索债务。此举旨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确保债务得到履行。若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向保证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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