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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要债公司 :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权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21 阅读:34
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权

一、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权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赋予代位权作为救济手段:

首先,债务人与其他方之间必须存在合法且已设定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其次,被称为"第三人"的享有向债务人的未到期债权;

再次,当债务人消极地对待并怠于行使自身所享有的权益时;

最后,该债务人应付而不付的行为致使其债权人所持有且属于到期的债权可能无法得以实现,在此前提下,债权人具备进行债权保护的必要性。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在哪些情况下欠条无效

在特定环境之下,欠条有可能被视为无效的法律文件:

首先,当欠条的具体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所公布的强制性规则,并且此种违规行为明确规定将影响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时,在这种情况下,欠条是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

其次,如果欠条的内容明显违反了公共道德规范,例如被运用于犯罪活动、赌博行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欠条在此类情况下,也可被判定为无效;

再者,倘若欠条形成过程中,涉及行为人和相对当事人合谋恶意动作,且这种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此类欠条同样可能被视为无效。在实际情形处理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以确定欠条是否具备有效力。这其中可能涵盖但不仅限于以上列举的几种状况。

如若欠条确实符合上述某一种情况,甚至包含其他可能使民事法律行为失效的因素,那么欠条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赋予代位权作为救济手段:

首先,债务人与其他方之间必须存在合法且已设定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其次,被称为"第三人"的享有向债务人的未到期债权;

再次,当债务人消极地对待并怠于行使自身所享有的权益时;

最后,该债务人应付而不付的行为致使其债权人所持有且属于到期的债权可能无法得以实现,在此前提下,债权人具备进行债权保护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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