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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是怎样的形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3-18 阅读:187
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是怎样的形式

  一、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是怎样的形式

  1.职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利息请求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3.待定债权。叉称“或然债权”,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

  4.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程序是什么

  诉宁网提醒您,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广州收账公司 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三、债权申报的一般范围是什么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4.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5.债务人破产涉及保证人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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